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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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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Kuei-mei
Taiwanese political scientist

Chang Kuei-mei

The basics

Quick Facts

Intro
Taiwanese political scientist
Places
Work field
Gender
Female
Place of birth
Kaohsiung, Taiwan
The details (from wikipedia)

Biography

仉桂美,出生於高雄市,臺灣政治學與行政學學者,現為中華民國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

簡歷

仉桂美自高雄女中畢業後,準備入大學就讀時,有關政治、法律科系為其入學首選。1980年畢業於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系,1984年畢業於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以《監察院在憲政體系中的防腐功能》為題。1994年於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獲得博士學位,論文亦持續著眼於府際間之行政監督,題為《我國各級政府間行政監督之研究》,該文分別從組織、人事、財政等層面論述探討。

仉桂美博士畢業後進入中國文化大學政治學系所擔任專任副教授,其後曾代表新黨於1995年、1996年連續兩年參選台南縣的立委及國大。1995年首度參選台南縣立委,當時拿下2萬3000多票,1996年參選同區域國大代表,增加到2萬7000多票。

1996年底成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第一屆專任委員,1999年續任第二屆專任委員。

2002年回學校任教,於開南管理學院公共事務管理學系擔任副教授,同時兼任開南管理學院圖書館館長(2002-2003年)、開南管理學院學務長(2003-2005年)、以及開南大學人事室主任(2006-2008年、2010-2014年)、開南通識教育中心主任(2008-2010年)。

曾任政府性平資料庫之專家學者、考試院文官制度季刊之編輯委員、考試院國考典試委員、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兼任委員(2005-2008年)、國家考試高普特考典試委員(2006-2014年)、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2008-2014年)、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2008-2014年)、台北縣政府縣政顧問(2010年)、行政院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委員(2010-2014年)、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法規委員會委員(2012-2014年)、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2012-2013年)、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2013-2014年)。

2014年獲提名監察委員,她認為監察與行政權間不一定完全對立;做好監察權,政府仍大有可為。同年7月獲得立法院投票通過,當選監察院第五屆監察委員。

擔任監委時期

  • 監委仉桂美就「行政院為回應工商業界建議,決定廢除印花稅,惟該政策遭六都反彈,認嚴重影響地方財政。究中央擬廢除實施至今已85年歷史的印花稅,其決策過程為何」等情立案調查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內政及族群委員會聯席會會議於109年2月5日通過監委仉桂美提出之調查報告,促請行政院參辦,並督導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切實檢討改進。監委仉桂美指出,本案經監察院調閱相關卷證,並約詢行政院、財政部及主計總處後,認定有以下缺失,提請行政院督導財政部及主計總處切實檢討改進:一、108年5月間行政院接受民間團體要求取消印花稅之反映意見,旋即指示財政部朝取消該稅目方向,研議廢止印花稅法時,雖亦要求該部應慮及補足地方財源之方式,惟迄108年9月16日該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印花稅法廢止案」時,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就前揭廢止案之替代財源及其金額計算方式仍未研商取得共識,且財政部遲至108年9月18日邀集地方政府,研商相關配套措施事宜會議時,亦未就前揭涉及地方政府重大權益事項予以釐清。另,行政院院會於討論「印花稅法廢止案」時,雖知地方政府關切重點之替代財源機制,財政部尚未與地方政府協商定案,亦未督促該部完善草擬法案程序作業,造成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爭議不息,核均有重大瑕疵。二、行政院雖指示在財政確有餘裕及堅守財政紀律的情況下,辦理本次「印花稅法廢止案」。惟有關前揭廢止案所減少之歲入,經主計總處及財政部會商結論,係由財政部以計畫型補助款編列預算,作為彌補地方政府稅損之替代財源。然依98年至107年間,我國中央政府長期公共債務餘額由98年之41,263億元,至107年增加為53,801億元,增幅高達12,538億元,平均每年約增加1,200餘億元,顯示中央政府之歲入,已不足敷歲出需求,而以舉借公債方式融通。爰上開「印花稅法廢止案」所生地方政府稅損之替代財源,依行政院指示,擬由財政部編列計畫型補助款預算支應,惟相關資金來源恐仍需舉債因應,自難稱符合財劃法等規定,核亦有未當。三、行政院採納主計總處所擬意見,指示財政部以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及循例編列計畫型補助款方式,作為彌補「印花稅法廢止案」所生地方政府之第1年及其後年度稅損之替代財源,除難稱符合計畫型補助款之申辦、用途、核准及管考規定與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之法定用途外,並有損及地方政府財政健全運作之虞。
  • 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民國109年3月12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所提調查報告。監察委員仉桂美表示,針對保訓會復審決定書及行政院訴願決定書有關訴訟管轄法院之救濟教示,均忽略行政訴訟法第15條之1「公務員職務關係所在地」特別管轄權規定,僅依同法第13條第1項「以原就被原則」單一附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訴訟管轄法院,造成為數眾多退休軍、公、教人員南北奔波,應訴不便,認未充分保障人民訴訟權,要求考試院及行政院督促所屬確實檢討研處,避免爾後再生類此爭議,肇生民怨。
  • 有關「年改後警察出現延退潮,導致警察人力新陳代謝不足、功能面臨挑戰、地方警察人事經費編列不足等情」一案,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17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所提調查報告,針對警力供需失衡、警力老化等問題,要求行政院督促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下稱警政署)、該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部會確實檢討改善,並提出改善因應對策。監察委員仉桂美表示,本次爆發的流浪警察爭議,不僅涉及招訓中人員權益,警力甄補規劃、警察老化、警力斷層、地方警力預算負擔等相關問題亦值得關注,爰就我國警察用人計畫之發展沿革、警力供需失衡原因、派補職缺不足問題之解決方案、地方警力預算負擔爭議等問題深入調查,盼能促使警察人事及經費相關權責機關確實檢討改善。
  •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於108年11月19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提出有關「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北選會)辦理投開票、監票之程序有無瑕疵?有無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相關權責機關有無違失?」案之調查報告,並糾正北選會、中選會。糾正指出,一、臺北市有待確認補正的票所竟多達354個,其中登錄中選會計票系統耗時逾2小時以上即多達256個,耗時最長者7小時22分(18:20開票完-1:42登錄完),與最快僅耗時11分,相差竟高達40倍,北選會部分區選務中心顯違「107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電腦計票作業標準作業程序」。二、北選會部分區選務中心對於正常票所,無正當理由卻登錄耗時逾2小時以上者計93個,其中士林區達60個,登錄耗時最長為5小時59分,最短為7分,相差竟多達51倍,顯違反工作人員手冊「區選務中心核對速報表無誤後應即輸入電腦」之規定。此外,兩位監委並表示,糾正中選會係因其訂頒107年工作人員手冊逕將「……並應即向觀眾席民眾宣布,『投票完畢,經清點結果,領票人數○○人』」的文字刪除,造成現場民眾無法知悉多少人領票,自無從據以稽核用餘票數,更可能影響選舉結果正確性,難謂非重大事項,卻未依該會組織法經委員會議決議即變更規範,亦核有違失。兩位監委呼籲中選會通令各地方選委會責由各票所人員將現場完整記錄票數的「記票紙」拍照存證後傳至中選會及區選務中心,2020大選候選人亦應完整拍攝選區內各票所的記票紙,以保全證據。
  • 監察委員仉桂美、包宗和於2019年8月15日通過調查報告,指國立故宮博物院相關行政機制草率不備,且執行進度落後,對於施工期間文物安全、展覽及搬遷等規劃仍無定論,要求故宮檢討改進。監委表示,未經專業評估及內部決策程序情形下,逕自對外論述三階段完成故宮博物院轉型為「東方文書館」之藍圖願景,再度引發輿情質疑聲浪後,該院又對外澄清僅係其個人理念,尚未見諸於任何核定之施政計畫中等情,均凸顯該院相關行政機制草率不備,徒增貲議,洵有未當。再者,故宮博物院辦理「新故宮計畫」歷時已近2年,惟整體執行進度及預算執行率皆有落後,且其中「北部院區整擴建計畫」委託專案管理廠商(PCM)採購案歷經多次招標迄未能決標,致北部院區施工期間文物安全、展覽及搬遷等規劃仍無定論,相關行政作為顯有耽延,難謂允當。監委也指出,故宮文物如「百年老人」,高度脆弱,應避免和減少移動風險。除應依法管理維護館藏公有古物,同時也須進行古物分級審定,對於規劃展覽的古文物應確實評估其保存狀況,確認展場環境符合古物保存條件及安全,並宜審酌古物頻繁南、北移動展覽的必要性,避免古物大規模、長距離移動,以減少其受損風險,恪盡維護古物安全之責。
  • 監委仉桂美、江綺雯、劉德勳於2019年8月16日針對駐美國代表處一等諮議趙員以組長名義對外案提出調查報告,並糾正外交部,另請銓敘部重為審查其簡任機要人員銓審部分,糾正外交部事由主要有二大點:1. 外交部嚴重混用機要人員與聘用人員之進用機制,2.趙員聘為一等諮議未符相關資格條件規定。另3位監委指出,聘用人員核予「組長」之對外名義於法無據,且不符內部倫理,外交部應檢討改進。此外,3位監委並表示:1.簡任機要人員採計黨職年資既有疑義,請銓敘部檢討見復,2.請內政部通盤研議國籍法中雙重國籍規定,3.另駐外人員駐外期間縮短係外交部或駐外館長認為工作表現不佳者應讓其有說明或澄清之機會,另調動應給被調動人合理時間預作準備(例如住所處理、子女就學等),以減少爭議或抱怨,外交部允宜通盤檢視。
  • 監察委員江綺雯、仉桂美於2019年5月22日提出「已故大阪辦事處長蘇啟誠的輕生,與外交部未於事實釐清前即強令大阪處提出燕子風災事件檢討報告有重大關聯,至今仍無人負責,核有違失」並通過調查報告糾正外交部。監委表示,1.燕子強颱侵襲關西機場期間,大阪處之應處作為陸續面臨外界之各項質疑,外交部未積極多方查證並釐清相關疑點,僅跟隨媒體報導及網路流言風向,以一通無法確認之通話內容即認定大阪處服務態度不好,而對外表示要求大阪處應嚴肅檢討改進,事實基礎甚為薄弱。2.蘇處長輕生與外交部於事實未釐清前即強令大阪處針對燕子風災事件提出檢討報告具有重大關聯性,外交部迄今仍認為是假新聞壓力造成蘇處長輕生,卻仍未查明係何人強令蘇處長提出檢討報告並對其加諸羞辱性之言行,亦無任何人為此負責。3.外交部為駐日處之上級機關,對於駐日代表亦有指揮監督權責,卻放任其言行,未依法處置,上述三點均核有違失。此外,調查報告亦指出,蘇處長遺書「並未言及假新聞造成之壓力,而是在完成上級交代之檢討報告後,開會之前一天,表明『不想受到羞辱』之遺言,以死明志」,顯係承受外人所不知之上級壓力。
  • 監察院於2019年2月1日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等人對獵雷艦之彈劾案。監委經過調查,通過彈劾陳永康、蒲澤春、前高市府海洋局長王端仁,以及農委會漁業署研究員陳文深,並移送司法院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針對彈劾陳永康、蒲澤春的理由,監委指出,海軍獵雷艦案原招標文件係按「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但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期間,有慶富公司及竣達企業有限公司2家廠商提出書面異議,質疑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建議檢討放寬。海軍前司令陳永康與前副司令蒲澤春於擬定招標文件過程,未督促所屬審慎評估資本額偏低之廠商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足以支撐前後長達12年之獵雷艦採購案,即核定所屬以增加商源為由,大幅放寬投標廠商之資本額門檻,將投標廠商之資本額由不低於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放寬至不低於預算金額之二百分之一,讓資本額僅1.7億元之廠商,即可參與本案高達352.9億元之招標案,嚴重輕忽得標廠商之資本額過低,肇致獵雷艦建案任務失敗收場。監察委員表示,投標廠商之資本額門檻,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2項及第13條規定,並非不可檢討事項,應該審慎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放寬,尤其本案是巨額採購案,放寬資本額門檻前更應審慎評估潛在廠商是否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能力,可順利完成獵雷艦建案任務。台船公司於102年12月13日曾就修正放寬投標廠商資本額門檻之獵雷艦案招標文件提出異議,認為實收資本額降低,使無一定財力廠商得以投標,將無法履約。此外,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原則上禁止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若有接觸時,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並公開之,否則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7條規定。
  • 2018年12月13日監察委員包宗和與仉桂美認為,教育部已逾越憲法第162條適法性監督的範圍,嚴重斲傷政府信譽及大學自治精神,糾正教育部。糾正案文指出,一、大學自治為憲法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範圍,大學自治之發展及其成果,彌足珍貴而應予珍惜,有關大學人事自主權為團體自治權的核心範圍,而大學校長權限之行使攸關大學學術自由的發展,如大學校長遴選不能自主,大學自治如何能澈底落實,顯見大學遴選校長之人事權,自屬大學自治之範圍,亦為大學法94年修法之立法精神。教育部職掌全國教育業務,負責高等教育政策之規劃,惟卻認為大學人事權限及大學校長遴選及聘任事宜,非屬大學自治權之範圍,形成重監督、輕自治之思維,顯有未當。二、有關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辦理校長遴聘事項,法務部100年7月4日函示,說明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雖對於迴避設有規定,惟大學法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6條另設有特別之迴避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教育部對於非其業管法規之行政程序法,逕行自行擴張解釋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100年7月4日之函示,認公立大學校長之遴選仍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等迴避規定之適用,顯有違誤。又對於大學校長遴選案,任令相同之事實,適用法令不一,而為不同之處理,逾越憲法第162條適法性監督之範圍,嚴重斲傷政府信譽及大學自治精神,核有違失。
  • 監察委員尹祚芊、仉桂美於2018年11月8日通過對衛生福利部及中央健康保險署之糾正案,兩位委員指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於106年6月起訴李威傑、林克臻醫師等人,因其等與保險黃牛勾串,由38名可配合之病患投保高額醫療保險,由李威傑、林克臻對有些完全健康無病徵、想進行減重手術或病況尚無開刀治療必要者,直接進行「切除胃部」、「摘除膽囊」、「切除盲腸」、「摘除子宮」、「摘除卵巢」、「陰道整型」等摘除器官手術,其中7名保險對象於初次手術時尚未成年,再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偽造病歷,致健保署及8家保險公司給付健保費及理賠金高達新臺幣(下同)6,254萬8,437元,惡行堪稱重大。但健保署未能主動發現或警示少數不肖醫師與保險黃牛及病患勾串,詐領商業保險或其他保險之現金給付,同時不實申報健保醫療費用之異常情事,對於特殊異常樣態之監測束手無策,未能加以深究解決並建立有效防制或勾稽機制,顯怠忽職守。另外,衛福部對於本案之處理,未能本於中央主管機關之法定職權,基於病患最佳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之維護,就其等違法動機、目的、手段、事實、情節及對醫界秩序及醫學倫理所生之損害,為適當且必要之處分,顯非適法。
  • 2018年9月18日監察院以無記名投票13比0全票通過監察委員仉桂美、李月德提案彈劾陳金德。彈劾案文指出,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明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而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實務見解,公務員是否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有無領取報酬,均不得作為免責之論據,亦不得主張不知違法而解免違失之責,陳金德自102年2月5日起陸續擔任高雄市環保局局長及高雄市副市長職務,具公務員身分,負有禁止經營商業之義務,仍續兼任上開兩家營利事業負責人,且兼職期間確有營業之事實,違失事證明確。
  • 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2018年7月提出年改調查報告及聲請釋憲案,並在同年10月監察院院會以14票對11票表決通過,將函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接獲96件退休軍公教陳情,調查年改相關法案,認為年金改革方案違反信賴保護原則、不溯及既往,涉及違憲,因此提出釋憲聲請。監委認為,年金改革相關條例,有牴觸憲法第1條、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的情形,包括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誠信原則、平等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恐架空憲法對於公務員制度性保障等疑義,故聲請解釋。
  • 監委仉桂美、江綺雯、江明蒼2018年6月6日糾正財政部,調查報告指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101至106年獲配查緝經費計新臺幣(下同)979,560千元,實支數685,793千元,執行率僅70.01%,其中花蓮縣政府連續5年執行率不及6成,而新竹市政府甚至連續5年執行率不及5成。另賸餘經費293,767千元中,除保留150,826.94千元及轉入專戶26,076.27千元供以後年度辦理私劣菸品查緝業務外,餘116,863.79千元係逕行解繳市縣庫,未留供以後年度辦理私劣菸品查緝等用途,不符專款專用之規定,其中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及新竹市政府等有連續5年繳庫率均逾3成之情形。財政部雖已修正「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品稅捐逃漏經費運用要點」,將地方政府獲配經費之比率由60%調降為55%,惟此一做法僅止於減少地方政府分配金額,對於支用情形仍欠缺積極督促作為,為使查緝經費確實依專款專用規定運用。此外,監委調查發現,審計部早於102年函財政部,要求該部就菸酒業管理及督導查緝執行事項之缺失予以研謀改善時,即已指出98至100年間,各年度均有半數以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查緝經費執行率低於80%,而國庫署並未實地考核其支用情形,足見財政部任事態度消極推諉,對於地方政府獲配查緝經費之支用情形,長期未派員實地查核,肇致地方政府運用查緝經費之違失持續多年,確有怠失。
  • 監察委員仉桂美、江明蒼於2018年1月4日提案彈劾新竹縣北埔鄉長姜良明並通過,認為他處理外坪村和水磜村的村長事務補助費方式,和另外7個村都不同,形成差別待遇。監委指出,北埔鄉鄉長姜良明在無法令與事證之基礎下,逕指示外坪村及水磜村試辦提列超過全國各村(里)平均甚鉅之42,000元村辦公費,但全國各鄉鎮市並無提列超過5,000元之村(里),而該縣之橫山鄉,亦僅提列2,000元,其裁示明顯超出實際需要及裁量範圍。姜良明嗣後固辯稱,係基於該2村人口成長多寡、村長配合度高低行使裁量權云云,然補助條例第7條已有明文規定,且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新竹縣政府均有相關函示,其所辯亦非提列村辦公費之法定目的與事由,自無正當理由而為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其長期置法令於不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違失情節明確且重大,依法提案彈劾,以儆效尤。
  • 監察委員仉桂美於2017年12月6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一案,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斥資新台幣15億打造的水族館,101年5月立約,至106年5月底止,累計投資金額僅3億7,430萬餘元;實際進度僅24.96%,較預定進度100%,落後75.04%,未能如期完工營運。糾正案文指出,一、臺灣土地銀行身為海科館OT+BOT案高達9.5億元聯貸合約之統籌主辦銀行及管理銀行,於慶陽公司歷次申請動用BOT工程資金之審查過程,均未會同海科館,查核工程實際進度,僅憑該公司出示一紙進度證明書及相關發票,即予撥款,查核機制形同具文,肇致超撥高達1億5,157萬餘元,核有重大違失。二、臺灣土地銀行於慶陽公司申請動用OT裝修資金之審查過程,皆未予查證所附動用額度發票明細表是否真實即予撥款,亦有違失。三、臺灣土地銀行雖訂有授信覆審追蹤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要求所屬分行應辦理覆審追蹤,並編製覆審報告,惟本案於覆審追蹤資金流向,查出資金遭不當轉出,仍於檢核結果填列符合申貸用途,未能於各次撥貸巨資隨遭轉出等不尋常事件,見微知著,致授信覆審追蹤及資金流向檢核機制流於形式,核有疏失。四、臺灣土地銀行所訂之聯貸合約,有不得償還股東往來款項之規定,惟於104年7月至105年底之1年半期間,即從營運收支專戶匯出高達1億4千萬餘元至股東帳戶,核有違失。五、臺灣土地銀行簽訂之聯貸合約訂有違約金超過100萬元以上應通知管理銀行、慶陽公司如有缺失或違約,應提出改善計畫,並書面通知管理銀行,視情形召開銀行團會議,惟迄監察院調查期間,慶陽公司遭海科館開出10次缺失、7次違約,開罰100萬元以上有2次,該銀行函復監察院皆表示不知情,且處於狀況之外,貸後管理顯有怠忽職守之責。六、臺灣土地銀行未依聯貸合約規定,每3個月定期查核資金帳戶,迄至監察院調查期間,於106年5月,始函請慶陽公司依規定查核,顯有怠失。七、臺灣土地銀行及海科館分別與慶陽公司簽立聯貸合約及興建營運契約,皆有單筆支出300萬元以上,需先報請海科館備查後,方得支用之規定,惟臺灣土地銀行或海科館皆有怠於管理或查核疏失之責,使本案BOT興建最重要之營運收支專戶,任由該公司掌控,控管機能已然喪失,核有違失。八、海科館依據興建營運契約規定,對於慶陽公司分包廠商之契約,雖有審查及備查權利,惟於審查該等契約草案時,僅針對預付款支出時,請求提出工程進度證明,未對契約給付金額明顯不合理之條文,提出質疑,致分包合約簽訂後,隨即轉出高達2.67億元至豐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留於營運收支專戶之金額僅夠支付慶陽公司人員薪資,顯有不當。九、海科館OT+BOT案與慶陽公司簽約前,未確認民間機構與設計協力廠商之合作關係,簽約後審核變更協力廠商費時,致生態展示館規劃設計作業停擺1年3個月;施工期間復未能有效督促民間機構檢討工程進度落後、趕工成效欠佳原因,肇致已屆開館營運期限,實際進度僅約25%,執行效率不彰,顯有疏失。
  • 監察院於2017年7月4日通過有關「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之女,為臺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之一,引發社會爭議。究其持有股票之交易及資金流向為何?翁啟惠是否涉及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與證券交易法有關迴避及內線交易之規定?有否接受企業申讓鉅額股票?等情」之彈劾案,九票全數無異議通過彈劾中央研究院前院長翁啟惠。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身為中研院院長,綜理中研院全院事務,卻委託與中研院有合作及專屬授權關係之臺灣浩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鼎公司)董事長張念慈代為投資及持有代理投資之資產,並由張念慈先行代墊款項或代為對外借款,藉以購買大量股票投資謀取鉅額利益,以圖本身之利益。並應允同意收受張念慈提供150萬股浩鼎公司之技術股,與張念慈達成收受不當對價之期約。又為圖利張念慈所成立之潤雅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雅公司),進而不當協助該公司派員至中研院無償學習技術,且於101年12月14日指示吳宗益交付醣分子予潤雅公司後,又擅自私下以個人名義與潤雅公司簽訂生效日為101年12月17日之材料移轉契約,讓潤雅公司不當取得中研院之醣分子研究成果,上開等情,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而起訴在案,核有嚴重違失。此外,翁啟惠以鄭秀珍及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3,529張浩鼎公司股票,為該公司之大股東,而103年中研院與浩鼎公司簽訂「大規模酵素合成寡醣」案之專屬授權契約,翁啟惠為該專屬授權案之創作人,應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之情事而未予揭露,翁啟惠身為中研院院長,督導訂定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卻明知並帶頭違反上開規定,顯有重大違失。再者,翁啟惠對於浩鼎公司發布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消息之公布抗乳癌新藥OBI-822臨床2╱3期解盲結果時,對外發表攸關該民營公司及本身重大利益之評論,且為掩飾其與浩鼎公司並無利益關係,又對外公開謊稱其未購買浩鼎公司之股票,言行嚴重失當,違背誠信,傷害政府信譽。
  • 桃園國際機場2016年6月發生史上最嚴重淹水事件,影響班機超過200架次、旅客超過3萬人,監察委員仉桂美、王美玉、包宗和於2016年12月13日通過糾正交通部及其所屬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監察院糾正案指出,一、交通部自68年桃園國際機場啟用管理,於30年後的98年辦理「國家門戶-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改善工程專案計畫」,工程內容以航廈兩側帷幕擴建(外觀)與入出境大廳整建為主,未包含大樓內部所有排水管線,且歷年增建各式停機坪、維修機坪,水泥舖面之面積增加高達65.7公頃,惟排水幹線仍僅為68年完成,顯有重視擴建運量之設施,而輕忽基礎建設之同步更新,肇致近3年來航廈漏水、淹水或水管破裂情事一再出現,使國家門面之國際機場屢屢登上新聞版面,核有違失。二、交通部及桃機公司以68年完成桃園國際機場排水系統之防洪設計符合國際規範為由,多年來均未再予檢討因氣候變遷所帶來短延時、強降雨之劇烈災情,使現今我國國門之桃園國際機場防洪頻率(重現期10年),僅與縣(市)管區域排水 相同,與保護政經地位重要之大臺北地區淡水河系(大漢溪、新店溪、基隆河)之防洪頻率(重現期200年)相去甚遠,且未針對機場內排水幹線訂定維護管理、防洪搶險、安全檢查、使用管理等相關規定,顯有怠失。三、交通部自68年桃園國際機場啟用管理,99年1月桃機公司成立接管迄今,有關機場相關竣工原始圖資交接不清,上至高層主管人員、下至基層人員竟多不知原始圖資去向,至本院約詢後始緊急尋找調閱取出,檔案管理交接顯有違失,遑論排水幹線之設計使用功能、渠面維護、底泥及雜草清除等維護管理執行能否確實,殊值澈底檢討改進。四、交通部及桃機公司核准及定頒施行「桃園國際機場水災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程序」,惟均未將防水閘門納入處置,使第一、二航廈共計51座防水閘門無啟閉制度,遲至本案0602豪雨過後始納入標準作業程序;且桃園國際機場設置有2千多支監視器,桃機公司卻無法及時監看防水閘門未關而致第二航廈地下室淹水及停電,營運控制中心查無任何紀錄可稽,迄今仍查無本案0602豪雨通報來源,管理及運作機制顯有失當等,均核有違失。五、國工局主辦WC滑行道遷建及雙線化工程,定頒「營建土石方處理作業要點」,並使承包廠商依規定執行,惟桃園國際機場內獨立各工區之土方運行無相關機制可稽,肇致難以查核施工廠商將土方運至工區外或獨立之另一工區處置,顯有疏失。
  • 於2016年8月11日,監委王美玉、仉桂美、包宗和提「台北市大巨蛋案」調查報告。該報告指出,調查報告指出臺北市政府(下稱北市府)對臺北市大巨蛋(下稱大巨蛋)的停工處分,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之處,遠雄巨蛋公司(下稱遠雄巨蛋)身為起造人,卻任意修改原核准圖說邊做邊改,致引發公安疑慮,具有無可迴避之責任。惟北市府仍應考量該停工處分之執行規模、範圍與時間久暫,以避免違反比例原則,並糾正臺北市政府,糾正案文指出,一、針對北市府104年5月14日前之75次勘驗並未依據BOT契約之約定,詳實比對建築圖說與現場差異,未盡契約之勘驗責任,且就遠雄巨蛋違法未按圖施工,所衍生公安疑慮,未考量與遠雄巨蛋具有BOT夥伴關係,透過媒體忽而解約、忽而換手,致使契約兩造信賴關係破壞殆盡,顯有不當之處。二、北市府廉委會在未有法律明文規定下行使調查權,其設置法定依據、職掌、人員組成方式與調查權限之範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意旨,顯有違法。
  • 於2016年7月14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於本(14)日通過並公布仉桂美等委員提案糾正行政院,因第1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之執行期間自98年7月起到102年止,總投入經費約新臺幣(下同)236億625萬餘元(執行數229億餘元)。惟該計畫執行結果,其量化成效不僅未能與各分項計畫之達成目標相互對應,且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於計畫執行期間未減反增。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一、 第1期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之量化成效未能與該計畫規劃報告所列各分項計畫之達成目標相互對應,致無法提供各主管機關之管考,亦未能提供往後類似計畫執行之檢討資訊。二、 節能減碳係目前全世界最重要之課題之一,惟於第1期計畫執行期間,我國溫室氣體排放量竟呈現未減反增之現象,顯示我國對於管控排放量之努力,較諸世界各國明顯不足
  • 2016年3月2日,監委仉桂美、陳慶財與江明蒼提案糾正經濟部,由於中央政府財政困難,地方產業發展基金經費挹注未如預期,連年已發生短絀,但經濟部未加強該基金補助審核機制,對於地方政府草率提出評估不周的計畫,未予嚴格把關,輕率核定補助,導致計畫窒礙難行而告終止,徒然浪費3088萬餘元公帑。糾正案文指出本案缺失:一、地產基金因中央政府財政困難,基金之經費挹注未如預期,而在無其他主要穩定之基金收入來源下,民國(下同)101至104年度年收支連續出現短絀4億3,946萬元、4億3,318萬元、4億3,873萬元、3億671萬元,致使基金餘額持續萎縮。該基金自98年度成立迄104年度止,總補助案數扣除計畫取消及終止案數後,共計執行246案,補助總額為24億5,714萬4,622元。但僅101年度與102年度各1件通路發展計畫有回饋機制,迄104年度止回饋總金額預估僅53萬餘元,足見現行獲補助計畫中提出回饋金機制之件數甚少、金額甚低,實難發揮活水功能,足見基金來源僅能仰賴國庫撥款。二、地產基金自98迄104年度止核定補助計畫中,終止及取消共計22案,經結算動支補助經費總計2,865萬1,622元,且部分地方政府因執行上開終止案件,亦動支經費總計222萬9,466元。揆以上開補助計畫實際終止原因中,諸如經費動支嚴重落後、計畫執行內容及成果績效與原核定計畫差異甚大;累計實際執行率低;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採購招標經縣府評估硬體執行困難或一再流標;甚至有因土地及交通問題無法解決等原因終止計畫,在在顯示部分地方政府提出計畫考量評估未盡周詳,前置作業不足,即便執行面困難重重或無法明確掌控,仍草率向經濟部提出申請,而該部在地產基金連年短絀財務困難下,卻始終未能檢討強化審核機制,對計畫可行性與周延性無法嚴予把關,即率予核准補助,致計畫經核定後已啟動執行動支補助經費,卻仍因窒礙難行而告終止,迄今已徒然浪費3,088萬餘元公帑,誠難辭其怠失之咎,實屬不當。
  • 於2015年8月4日,依據大法官會議498號釋憲文、地方制度法、台南市議會規則等法規提案彈劾台南市長賴清德。彈劾文揭示賴市長「首開地方自治史上『官員集體不進議會』之惡例」,迄今已逾半年之久,業違反地方制度法第48條與第49條規定,背離宣誓條例第2條第7項、第6條第2項之規定,嚴重斲傷現代民主法治國基本原則,逾越憲法與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行政權之基本界限,架空地方立法權,動搖民主社會基本核心價值,悖離公務員對憲法忠誠義務,核有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之適用,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提案彈劾,並移請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 我國最大海洋研究船「海研五號」,2014年國慶日在澎湖龍門觸礁沉沒釀2死25傷,監察院2015年11月12日通過監委尹祚芊、仉桂美、蔡培村、陳小紅等人之提案,糾正科技部、交通部。監委指出,科技部與裕品公司簽訂委託操作契約後,未依規定立即要求該公司確實執行及維持ISM(安全管理章程)證書有效性;該公司也未落實安全管理與訓練,最終造成政府投入15億元打造該船,僅2年便發生人為操作缺失而沉沒,科技部顯有監督不力之責。此外,科技部亦未周延考慮船舶法令規定,率以貨船規格設計,有違船舶法規定乘客超過12人歸類為客船之定義;而交通部長達25年怠於修法,致海研一號、海研五號以貨船名義及標準執行各項任務,名不符實,確有疏失。

學術領域

其研究領域涉略廣泛,包含行政法、地方政府與自治、府際關係、行政學、組織理論與行為、人力資源管理、人事行政、考銓制度,以及憲法。

出版的著作包含,

  1. 《監察院在憲政體系中的防腐功能》,民國77年。
  2. 《我國各級政府間行政監督之研究》,民國83年。
  3. 與薄慶玖教授合著的《婦女、選舉與政府體制》,民國85。
  4. 「精省後縣市政府組織功能之研究」一文,收錄於翁興利主編的《地方政府與政治—精省後之財政自主與地方分權》,民國88年。
  5. 《地方政府與文官體系》,民國94年。
  6. 「由區域發展與國土資源之有效使用論我國地方政府之區劃與層級」一文,收錄於《地方自治論述專輯—第三輯》,民國96年。
  7. 「全球化發展趨勢下國家考試因應對策」,國家菁英季刊,卷7,期1(民國100年3月)。
  8. 「直轄市都會區之跨域治理」,刊「憲政法治之理論與實踐」朱武獻教授六秩晉五祝壽論文集(台北:一品文化出版社,民國104年12月)。
  9. 「行政中立與公務員懲戒」,刊於《公務員懲戒制度相關論文彙編—第六輯》(台北:司法院印行,民國105年12月)。
  10. 「行政中立在文官體系中之意義」,國家文官學院T&D飛訊,233期(08/2017),頁1-14。

外部連結

參考資料

  1. ^ 數位網路報
  2. ^ 台灣國家婦女館_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專家資料
  3. ^ 行政院提名張博雅連任中選會主委、仉桂美新任委員 今日新聞網
  4. ^ 仉桂美:監察行政非對立 中央通訊社
  5. ^ [1]監察院調查報告(109財調0009)
  6. ^ [2]監察院調查報告(109教調0009)
  7. ^ [3]監察院調查報告(108內調0114)
  8. ^ [4]監察院調查報告(108內調0112)
  9. ^ [5]監察院調查報告(108教調0041)
  10. ^ [6]監察院調查報告(108外調0003)
  11. ^ [7]監察院調查報告(108外調0002)
  12. ^ [8]監察院彈劾案文(108年劾字第3號)
  13. ^ [9]監察院調查報告(107教調0045)
  14. ^ [10]監察院調查報告(107內調0080)
  15. ^ [11]監察院調查報告(107財調0045)
  16. ^ [12]監察院調查報告(107教調0025)
  17. ^ [13]監察院調查報告(107財調0018)
  18. ^ [14]監察院調查報告(107內調0010)
  19. ^ [15]監察院調查報告(106財調0047)
  20. ^ [16]監察院彈劾案文(106年劾字第17號)
  21. ^ [17]監察院調查報告(105交調0027)
  22. ^ [18]監察院調查報告(105教調0021)
  23. ^ [19]監察院調查報告(105教調0014)
  24. ^ [20]監察院調查報告(105財調0012)
  25. ^ [21]監察院彈劾案文(104年劾字第10號)
  26. ^ [22]監察院調查報告(104教調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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