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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poet
晏斯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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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graphy
經歷
康熙六十年(1721年)辛丑科第三甲第一百十三名同進士出身。點翰林院庶吉士。
五年(1727年):翰林院檢討,考選山西道監察御史。以巡城御史巡視東城。
七年(1729年):九月十八日以山西道御史差提督貴州學政,十二月二日上任。
十年(1732年):山西道御史、貴州學政。遷鴻臚寺少卿,仍督貴州學政。
- 上奏:「各省水旱災,督撫題報,應即遴員發倉穀治賑,仍於四十五日限內題明應否加賑。其當免錢糧,將丁銀統入地糧覈算,限兩月題報。或分年帶徵,或按分蠲免,請旨遵行。」
二年(1737年):安徽布政使,護理安慶巡撫。
三年(1738年):安徽布政使。
- 上疏:「安徽被災州縣,倉儲不敷賑糶,請留未被災州縣漕米備賑。」
四年(1739年):安徽布政使。
五年(1740年):三月丁父憂離職。
七年(1742年):服闕,三月十九日授山東巡撫,加右副都御史銜。
- 山東有老瓜賊,前任巡撫朱定元令營汛兵卒巡邏主要道路。晏斯盛疏言:「賊情狡獪,大道巡嚴,必潛移僻路;或假僧道技流,伏匿村落。應令州縣督佐雜分地巡察。」又奏:「邪教惑民,莫如創立教會,陽修善事。此倡彼和,日傳日廣,大為風教之害。盡法深求,株連蔓延,恐生事端。請將創教授徒為首者如法捕治,被誘者薄懲,出首者免究。」乾隆帝順從其請求。
- 隨後以萊州水災,奏請暫時禁止運米出海。上諭回答:「此不過屬吏為一郡一邑之說,汝等封疆大吏,不可存遏糶之心。若無米可販,百姓自不運,何待汝等禁乎?」晏斯盛又奏言兗州府、沂州府等府州水災,而江南饑民又來到山東,疏請沒受災的州縣收留安置限五百人,有災情的州縣限二三百人,乾隆帝命晏斯盛用心盡力料理。
八年(1743年):山東巡撫、右副都御史銜,三月十六日調湖北巡撫,四月十日交代印務。
- 晏斯盛用心處理民事,屢次陳奏救濟災民就食的多個疏章,以社倉、保甲制度相輔相成,就此奏言:「周禮族師、遂人之法,稽其實則井田為之經。蓋就相生相養之地,而行政教法令於其中。是以習其事而不覺,久於其道而不變。周衰,管子作軌里連鄉,小治而未大效。秦、漢、隋、唐,龐雜無紀。宋熙寧中,編閭里之戶為保甲,事本近古,然亦第相保相受,而未得其相生相養之經。臣前奏推廣社倉之法,請按堡設倉,使人有所恃,安土重遷,保甲聯比,相為經緯。顧欲各堡一倉,倉積穀三千,一時既有難行;而入穀之數,則變通於額賦之中,別分本折,稍覺紛更。雖然,社倉保甲,原有相通之理,亦有兼及之勢。求備誠難,試行或易。加意倉儲,既慮貴糶妨民,停止采買,又慮積貯無資。詳加酌劑,擬請停戶部捐銀之例,令各省捐監于本地交納本色,以本地之穀實本地之倉,備本地之用。不采買而倉儲自充,誠為兼濟之道。竊謂常平之積便於城,未甚便於鄉。城積多,則責之也專,而無能之吏或以為累;鄉積多,則守之者眾,而當社之民可以分勞。且社倉未有實際,以倉費無所出也。名有社倉,而倉不在社,社實無倉,往往然矣。今捐穀多在於鄉,而例又議有倉費。擬請將此項捐納移入社倉,捐多則倉亦多。取鄉保穀數而約舉之,大州縣八十堡,四堡一倉,倉一千二百五十石,總二萬五千石,中小州縣,以此類推。儲蓄之方,莫便於此。方今治平日久,一甲中不少良善,四堡之倉,輪推甲長遞管,互相稽覈,年清年款。則社長累弊自除,而官考其成,隱然有上下相維之勢矣。」奏章呈入,乾隆帝嘉獎採納之。
- 為推廣社倉,大學士九卿具奏於七月十七日齊集午門前召開會議。
九年(1744年):正月二十二日改戶部右侍郎,二月八日仍留任湖北巡撫、右副都御史銜。動支修繕武昌城垣。
十年(1745年):湖北巡撫、右副都御史銜。進呈〈喜雨詩〉四章,乾隆帝用其原韻對答賜詩。
- 京師銅錢比價較貴,乾隆帝令朝臣商議平抑市值,下頒各省督撫倣效施行。晏斯盛疏請比照京師案例,禁止民間銅鋪銷熔銅錢;又命令州縣每年秋季以平糶錢採購穀物。當時設局讓商民以銀兩平等交易,又疏請搜捕私鑄私錢,並禁止人民私自剪裁錢幣邊緣,限民間用銀二三兩以上、糶米二三石以上都不得以銅錢代換銀兩。下交廷臣議可實行。
- 十一月十日以母老請終養回籍。
十七年(1752年)三月二十四日奏報病重垂危,不久病卒。
評價
著作
- 《楚蒙山房易經解》十六卷,分三部:
- 《學易初津》二卷
- 《易翼宗》六卷
- 《易翼說》八卷
- 《禹貢解》八卷
- 《楚蒙山房奏疏》五卷
- 《楚蒙山房詩文集》二十卷
注釋
參考文獻
- 《清史稿》卷三百九,列傳九十六
- 《國史列傳》二冊卷五十二,887-893
- 《清國史館傳稿》國史大臣列傳正編卷一百二十七,3796號,5736號
- 《清史館傳稿》5772號,6281號,7774號
- 朱汝珍 編《詞林輯略》卷二,118
- 李桓 編《國朝耆獻類徵初編》二十八冊卷一百六十九,345-355
-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內閣大庫檔案010979號,011521號,011915號,012018號,012020號,012845號,014270號,014966號,017041號,017047號,017677號,024699號,024757號,026022號,066068號,071033號,074329號,074653號,096215號,169100號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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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朱定元 | 山東巡撫 1742年4月23日-1743年4月10日在任 | 繼任: 喀爾吉善 |
前任: 范璨 | 湖北巡撫 1743年4月10日-1744年3月3日在任 | 繼任: 許容 |
前任: 許容 | 湖北巡撫 1744年3月21日-1745年12月2日在任 | 繼任: 開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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